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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小程序平台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4日 13:54:33

(网经社讯)9月1日,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网络交易小程序平台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9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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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经社数字零售台(DR.100EC.CN)获悉,据《指引》,网络交易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小程序平台经营者”),是指通过信息平台向网络交易小程序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供网络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

网络交易小程序,是指基于应用程序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下载、安装应用程序即可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性互联网应用程序。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小程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属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应义务。

《指引》要求,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各项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指引》规定,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提供相应服务。

网络交易小程序平台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的和依据】

为了引导和规范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行为,指导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基本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活动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小程序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小程序平台经营者),是指通过信息平台向网络交易小程序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供网络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小程序,是指基于应用程序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下载、安装应用程序即可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性互联网应用程序。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小程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属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应义务。

第三条  【基本要求】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各项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资质信息审核责任】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提供相应服务。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退出平台后,如再次申请入驻,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仍应当参照前款进行信息审核。 

第五条  【平台协议及交易规则】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准入与退出、信息审核、商品和服务、营销信息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并保证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便捷阅读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对于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关系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适当延长公示时间。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完整保存修改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六条   【信息公示责任】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应当在其小程序首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对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主体信息公示的管理制度,为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公示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督促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按照规定执行。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七条  【信用建设】

鼓励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

(一)监管部门产生的与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相关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二)平台经营者掌握的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销售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售后以及投诉纠纷等与信用相关的信息;

(三)消费者评价信息以及第三方信用信息等。

鼓励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通过打标或者弹窗等方式提醒消费者。

第八条  【检查监控制度】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检查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是否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是否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三)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是否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对于经营类目风险较高、信用状况较差的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可以提高其检查监控比例或频次。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属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该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对其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第九条 【处理措施】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的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对处置措施提出异议的,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

第十条  【小程序退出】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退出机制,防止因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退出导致相关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自行终止小程序服务、申请退出平台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小程序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退出平台的,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对其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

鼓励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合规管理组织建设,配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明确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的岗位职责,提升合规管理人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消费者评价】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评价规则,提升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可对网络交易小程序进行真实客观评价的途径。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小程序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正常评价。

第十三条  【消费者投诉】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市场监管、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加强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

鼓励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健全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快速有效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质量问题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责任】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小程序名称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小程序名称、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

鼓励小程序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十六条  【配合责任】

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小程序平台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小程序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协同共治】

中国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统筹建立网络交易小程序规范运行协商机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小程序平台经营者、行业组织、网络交易小程序经营者、消费者建立健全消费申诉救济渠道,推动解决小程序交易纠纷。

第十八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对网络交易小程序平台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小程序平台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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